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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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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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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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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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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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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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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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煤,销售总收入的1%; 2、铁矿石、萤石、砂、石、粘土、珍珠岩、沸石、石灰岩、火山岩、玛瑙石,销售总收入的2%。(收费标准=矿产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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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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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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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登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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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矿山,500元; 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4、变更采矿范围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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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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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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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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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75000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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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120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字〔199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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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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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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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出让金20%以下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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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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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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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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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以下,200元/宗;②超过50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宗。2、①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以下,100元/宗;②超过50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宗。3、①全额事业单位,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标准;②差额事业单位,000㎡以下每宗收300元,超过500㎡加收25元,不超过1万元;③自收自支,执行企业标准。4、城镇居民住宅,100㎡以下每宗收13元超过50㎡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200㎡以下收5元/宗,200㎡以上每宗加收10元。6、学校、福利院等,免收。7、农村贫困地区,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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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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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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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土)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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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全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不超过3%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地费4%收取。(二)实行半包方式的: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不超过2%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地费按不超过2.5%收取。(三)实行单包方式: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不超过1.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地费按不超过2%收取。(四)采用全包方式的不可预见费,不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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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120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字〔199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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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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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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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一线基本农田: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10-15倍; 2、占用二线基本农田,耕地被占用前5平均亩,8-10倍; 3、占用一般耕地,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5-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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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造地费、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字〔1998〕4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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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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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成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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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标准,尚未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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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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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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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及探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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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建筑材料矿产:1、建筑用砂,1.5元/立方米;2、建筑用石,0.5元/立方米;3、建筑及砖瓦粘土,0.5元/立方米。 (二)、饰面石材矿产,1、花岗岩,2元/立方米;2、大理岩,2元/立方米;3、玄武岩,2元/立方米 ; 4、膨润土,1元/立方米,(三)美术工艺用矿石:1、玛瑙0.5元/公斤;2、水晶,1元/公斤;3、玉石类,1元/公斤。(四)建筑材料原料矿产:1、水泥灰岩,0.8元/吨;2、石膏 ,1元/吨; 3、沸石 ,0.8元/吨; 4、珍珠岩,0.5元/吨 ; 5、火山岩,1元/立方米。(五)冶金原料矿产:1、冶金用灰岩,0.8元/吨;2、冶金用硅石,0.8元/吨; 3、铸型砂,0.8元/吨 ;4、萤石,0.8元/吨。(六)化工原料矿产:1、天然碱0.8元/吨; 2、食盐,0.5元/吨;3、芒硝,0.5元/吨;4、蛇纹岩0.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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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内政字〔2004〕281号、内政字〔2007〕14号、锡署发〔200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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