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3]9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土地复垦专篇编制技术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3]129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3]132号)文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区地质环境管理及矿山土地复垦相关业务培训会议精神和全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实际,提出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编制
自2013年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新建和拟建矿山企业要按照《管理办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总体和分期方案,已经分别编制并评审备案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必须另行编制分期(自方案通过至实施期为三年的)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作为对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的日常监管依据和分期验收依据。
非固体矿产矿山企业从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总体和分期方案的,严格按照固体矿山要求分别编制其总体和分期方案,由矿山所在地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通知并组织编报。
二、关于方案的编制、审查、备案
编制单位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区外需甲级),同时并具备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内国土资办发[2010]75号)要求的,可承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发证的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的委托编制;编制单位仅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只能承担盟局受理发证的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其土地复垦篇章可借用土地复垦编制资质单位资质及人员进行编写,并在方案所附资质证书中加盖有“ⅹⅹⅹ矿土地复垦专篇专用章”。编制单位仅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质的不得单独承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否则所编制的方案不予评审和备案。
方案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内国土资发[2013]132号”《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根据评审需要分专业进行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会议必须通知矿山企业参加,由编制单位负责告知评审。锡林郭勒盟矿业交易中心。
方案备案由方案编制单位持评审专家组出据的相关评审资料到盟局业务科室进行登记、归档、备案,不直接受理矿山企业的申请相关资料。
三、方案编制及资质管理
矿山企业编制“治理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可自行选择在全盟申请备案且符合编制方案要求的资质单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另行指定。编制单位要合理确定方案编制费用,对于故意压价承揽编制方案、影响方案质量的,取消其在全盟范围的编制资格并予通报。
编制单位编制资质实行“年检”制,每年由编制单位持资格发证单位的年检资质证书及工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到盟局业务科室进行登记备案。盟局对“年检”资料进行网络公告和年度业绩公示。
四、时限要求
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由矿山所在地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在建和新建矿山企业实际,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立即通知各矿山企业委托编制资质抓紧编制工作,单位时限为2013年8月底。8月底前为完成方案编制、评审、备案且采矿许可证到期延续、变更等,可出据编制单位正在编制的委托证明,方可办理采矿权的申请受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矿山年检不予通过,不受理矿山企业延续,变更等相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