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发〔2016〕59号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直有关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全盟职业技能鉴定统一部署。现就2016年全盟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全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人员均可参加相应职业(工种)考评。
(二)此次考评职业(工种)为《2016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职业(工种)目录》(附件1)中所列职业(工种),申报初、中、高级工职业(工种)以《2016年锡林郭勒盟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职业(工种)为准。
(三)涉及国务院公布取消的5批职业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及补考将不再组织。
二、报名及鉴定时间安排
全盟职业资格考评报名时间为5月1至6月30日,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6月25日前将报名数据及相关电子文本及材料一并上报锡盟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理论、笔试技能考试时间为:2016年8月6日上午
技能实操考试时间为:2016年8月6日下午
三、申报提供材料要求
(一)申报职业资格考评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以JPG格式像素为20KB以内的白色背景电子照片(1.5寸彩色照片)6张(电子版照片一份,文件名为身份证号+姓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初、中、高级)》(A4纸)报名表一式三份(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A3纸)报名表一式三份(附件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的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并装订成《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材料》册(附件4),各种证明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报技师考评的人员须同时提交电子文本不少于1000字的专业技术总结;统一用A4纸打印附到《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中间;《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材料》册两份,并提供此册完整的电子档案(附件4)。
(三)申报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须同时提交电子文本不少于1000字的专业技术总结,用A4纸打印附贴到《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中间;同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本专业技术论文,并装订至《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材料》册内两份,并提供此册完整的电子档案(附件4)。
(四)符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的人员,须认真填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附件2),此表为A3纸、正反面,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所在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的人员电子材料时要求将申报人员提供的个人完整电子档案按照职业(工种)、级别、考生姓名命名逐级创建文件夹;报送相片册时要求将申报人员提供的个人照片按职业(工种)、级别分类制作,一并提交锡盟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合格人员名册及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上须有审核部门盖章及经办人签字。
四、收费标准
报名费、培训费、鉴定费、评审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免。
五、考评方式
根据国家考核有关规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合格人员,可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理论或技能成绩其中一项不合格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参加一次补考,综合评审未通过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重新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稿件)进行一次补评。综合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注重对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的评价,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
六、申报各级别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良好职业道德。
(二)申报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的条件:
1、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即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职业毕业证书的人员。
3、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即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班)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师职业资格(二级)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本职业技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即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本职业高级技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时,年限、资历可放宽至两年(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14年12月31日前):
1.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申报技师,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2.本职业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3.本职业自治区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
4.本职业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项获得者;
5.近五年内在专业技术方面曾受过自治区政府表彰或近三年内在专业技术方面曾受过盟市级政府表彰的先进人物。
七、证书核发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通过综合评审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其他
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职工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细则》。
联系人:陈丽华、王志红
联系电话:8238239
电子邮箱:xm8225860@163.com
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