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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锡盟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 2022-05-26 | 【关闭】
 办字〔2019〕108 号

    中共锡盟委办公室锡盟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盟委、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办公室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锡林郭勒盟机构改革方案》和盟委办、行署办印发的《锡林郭勒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是盟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盟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盟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全盟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盟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施主体功能区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指导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全盟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盟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盟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监督指导绿色勘查。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协助做好财政资金和地勘项目的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全盟地勘成果和项目阶段性报告资料。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全盟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盟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盟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盟行署授权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总督察办公室委托对地方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察。

  (十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五)统一管理和协调盟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盟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划、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盟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盟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盟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管理。盟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管理。由盟水利局牵头,会同盟自然资源局、盟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2.与盟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盟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商盟应急管理局以盟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盟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盟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盟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和盟委、行署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两个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第四条盟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综合分析和相关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负责本部门进驻盟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财务科。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本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盟本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专项收入收缴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普法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盟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全盟自然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承担全盟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全盟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盟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盟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盟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盟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全盟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拟订全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十)地质勘查管理科。负责全盟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盟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盟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监督指导绿色勘查。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协助做好财政资金和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全盟地勘成果和项目阶段性报告资料。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城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矿业权管理科。依法负责盟级采矿权登记管理和采矿权转让审批,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等相关工作。负责全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以及全盟采矿权数据库维护、更新工作。负责随机抽查矿产越层越界违法开采实地检测工作。

   (十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组织编制实施全盟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全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全盟矿业权评估。监督全盟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负责全盟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维护工作。

  (十三)测绘与科技信息科。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盟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盟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对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拟订全盟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应用和管理。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全盟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盟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设局长1名(兼任自然资源总督察),副局长4名,自然资源副总督察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22名﹝15正(含总规划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7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盟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中共锡盟委办公室秘书科2019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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