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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乌旗矿山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旗共有在期露天矿山企业19家(其中:在期生产露天矿山11家;在期停产矿山3家,在期未建设4家;在期闭坑治理1家):
1、 金属矿山企业1家(未生产:锡林郭勒盟金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迪彦钦阿木铅锌银钼矿)。
2、煤炭矿山企业3家(生产矿山:内蒙古裕通实业有限公司乌尼特煤矿;技改停产:天地锡林煤矿;去产能关闭:内蒙古自治区额合宝力格煤田特根召井田闭坑治理工作。
3、非金属矿山5家(生产矿山:锡林郭勒盟额吉淖尔盐场;未生产:①东乌珠穆沁旗宝力格石灰岩矿、②东乌珠穆沁旗吉林宝力格硅石矿、③东乌珠穆沁旗布拉根哈达珍珠岩矿;停产矿山:东乌旗忠民芒硝矿)。
4、建筑用石、用砂矿山10家(生产矿山:东乌珠穆沁旗南山采石场、东升采石场、额吉淖尔采石场、双利采石场、口岸采砂场、口岸采石二场、团结队采砂场;停产矿山:乌里雅斯太镇凝灰岩矿、红旗大队采石场、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采砂场)。
(二)、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1、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情况(2家)
2019年东乌旗阿尔哈达铅锌矿列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2020年花脑特多金属矿列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2、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情况(9家)
2019年东乌旗融冠矿业有限公司、锡林矿业有限公司、额吉淖尔盐场列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
2020年内蒙古二连盆地阿尔塔拉凹陷油田、宝力格油田、乌里雅斯太油田、欣苏木油田、钨矿和乌尼特煤矿列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
东乌旗2021-2023年12家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2021年我旗5家矿山企业完成自治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①内蒙古二连盆地乌里雅斯太油田(宏博)、②内蒙古二连盆地乌兰察布中康油田、③东乌珠穆沁旗团结队采砂场、④东乌珠穆沁旗额仁高毕硅石矿、⑤东乌珠穆沁旗嘎达布其口岸采砂场)
2022年我旗3家砂、石矿山企业完成自治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①东乌珠穆沁旗双利采石场、②东乌旗鑫鑫砂场、③东乌珠穆沁旗口岸采石二场)
2023年我旗4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①内蒙古兴业集团天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矿、②东乌珠穆沁旗小坝梁金铜矿、③东乌旗道特淖尔矿业有限公司、④东乌珠穆沁旗南山采石场)
二、绿色矿山建设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露天矿山计划投入治理资金4092.39万元,计划治理面积2.7平方公里.
(一)要强力推进矿山恢复治理。全旗所有在期矿山要根据《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根据重新修编202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年度为单位,制定2021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治理目标、治理任务、绿化量和投入治理资金等3月30日前完成前期所有工作内容,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图报自然资源局后4月底前开始动工,所有矿山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足额缴存,按时推进治理恢复工作,。
(二)要全面清查地质环境历史欠账。一是各矿山企业要查找所有地质环境历史欠账问题,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本矿山的《202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整改工作方案》,对照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二是矿山企业要按照制定的《整改工作方案》不打折扣、不降标准地推进各项治理任务。
(三)要进一步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总的要求是:2023年底前,我旗剩余12家矿山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经建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的9家矿山,力争通过遴选进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库,2023年底完不成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关闭退出。
(四)加大惩戒力度。对于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我局将报旗人民政府采取最严厉的惩戒措施,该处罚的坚决顶格处罚,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移交移送司法机关的及时移交移送。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整改工作方案》代矿山企业履行治理义务,治理费用由矿业权人承担。
(五)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案件和对于不补缴生态环境历史欠账治理资金的企业,我局将报旗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六)列入黑名单。对于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不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绿色矿山建设不力的矿山企业,将联合有关部门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暂停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等级手续和用地申请,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时向社会公开,并在绿色矿山建设时采取一票否决制,不受理其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申请。
(七)进行媒体曝光。定期通报各矿山企业矿山地质治理阶段性进展情况,特别是对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矿山企业公开曝光。
三、存在的问题
1、部分砂、石矿山企业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新要求存在较大差距。2020年,自治区延用国家出台的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千分制标准,相较于2020年之前自治区制定的百分制标准,在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企业管理6个方面共100项指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2、露天矿山老旧排土场台阶坡面角难达到自治区新标准。2020年8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20〕56号),对全区露天煤矿排土场设置了新标准,规定“露天煤矿排土场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20米,台阶宽度保持在5米以上,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25度,覆土厚度要达到30厘米以上”。露天煤矿现有排土场台阶坡面角均大于25°,并且已形成多年,植被已基本恢复。如按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对老旧排土场进行修整,不仅排土场现有已绿化的多年生植物将被破坏,短时间内难以生长恢复,还需要大量的腐植土进行覆盖。
作者:东乌旗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