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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我区范围内私挖盗掘“龙骨”(俗称)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现象时有发生,公安部门破获多起违法盗采和买卖案件。而今年上半年,区内部分地区再次发生盗采“龙骨”情况,反映出我区部分地区私挖盗采古脊椎动物化石现象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好监督管理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的衔接,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1号)有管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502号)文件,针对进一步加强全区古生物化石保护进行强调。
文件从“通报辖区盗采“龙骨”典型案例、增强古生物化石保护意识、加大古生物化石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严格新发现古生物化石报告与发掘管理”四方面展开,强调了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底层中的动物和职务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公安、林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的沟通协助,形成部门合力,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衔接。同时强调要针对古生物化石资源富集区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一旦发现私挖盗采古生物化石的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属地公安部门。重大案件古生物化石鉴定专家应随案甄别、勘验、鉴定、辅助侦查,实现行业监管与刑事打击同步推进。
我局已将相关文件转至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敦促其增强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认识,切实维护辖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