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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苏右自然资挂[2024]11号)
苏右自然资挂[2024]11号 2024/09/10
经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批准,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决定以 挂牌出让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方式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 152524100009GB01102 | 宗地总面积: | 4005.68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阿尔善街锡林路 | ||
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1≤ 并且 ≤1.7 | 建筑密度(%): | ≤25 | ||
绿化率(%): | 30≤ | 建筑限高(米): | |||||
主要土地用途: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三类)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三类) | 4005.68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139.64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1513024BA0105 | |||
起始价: | 139.64万元 | 加价幅度: | 6.65万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09月30日 08时30分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10月09日 17时30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 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4年09月10日 至 2024年09月29日 到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 获取 挂牌出让 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 2024年09月10日 至 2024年09月29日 到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29日 17时3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4年09月29日 17时3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152524100009GB01102 号地块:2024年09月30日 08时30分 至 2024年10月09日 17时30分;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在网上交易系统全封闭进行,实行资格审核后置;资格审查时间在挂牌结束后2个工作日,申请人在挂牌结束后必须在规定资格审查时限内通过交易系统上传审查材料,也可携带资料到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进行现场审核。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成交确认书》,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有权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
(三)成交价即为该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不含耕地开垦费、土地契税,相关税费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竞得人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清土地全部出让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五)出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向受让人交付土地,受让人在出让人交付土地之日起半年内开工,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两年内竣工。竞得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竣工建设。因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每延迟一日,将按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1‰收取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的,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六)本期出让地块竞得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及所有相关税费后,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人拟在竞得土地后成立新的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提交拟成立新的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根据拍卖、挂牌结果,可以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竞得人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七)出让土地的用途和规划条件,非政府原因的,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补交相应的出让金差价。
(八)竞得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在完成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方可申请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十)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包括空中电力线、通讯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的拆除或迁移,竞得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支付。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地之日起算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联系地址: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联 系 人:牛文慧联系电话:0479-7228563开户单位: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开户银行:/开户账号:/
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