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73-2/2024-00010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10-18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10-18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国土空间规划院: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有关要求,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规范自治区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权限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以下简称“地研院”)负责自治区出让登记权限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
(二)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盟市出让登记权限矿种(包括砂石土)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盟市可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但不能下放至旗县自然资源局。
二、审查范围
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文件要求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三、审查时限
(一)地研院和盟市自然资源局应严把审查质量关,提高审查效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应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审查情况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录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
(三)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需要修改开发利用方案的,应于收到相关修改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开发利用方案报送至审查单位。申请人修改时限不计入审查时限。
四、审查要求
(一)申请人在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XXX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书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综合信息表
5.现场调查记录
(二)开发利用方案要明确涉及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处置意见,科学合理设置矿区范围,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坚持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开发利用方案中应表述保护性开发相关内容。
(三)相关审查专家按照胜任、回避、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内蒙古自治区储量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可以使用自己建立的专家库,也可从内蒙古自治区储量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五、其他要求
(一)地研院要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制定完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规则、服务指南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尽快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同时与矿业权登记系统对接。
(二)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应于开发利用方案完成审查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报送至地研院。
(三)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院负责对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重叠情况进行协助核查;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是否与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等区域重叠情况进行协助核查。地研院负责核查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并统筹核查进展,在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述单位发出协助核查函,相关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核查意见。同时,充分利用并逐步实现“一张图”系统分析研判。
(四)地研院要加强对盟市自然资源局以及相关专家的业务培训,指导盟市做好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每年对开展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盟市至少进行1次监督指导。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并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6〕867号)、《关于规范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7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58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印发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