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索引号:01165973-2/2020-0010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成文日期:2024-01-12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1-12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填报时间:2018年8月15日 填报人:刘峰 审核领导:李莘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基本流程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
待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待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待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待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待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待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待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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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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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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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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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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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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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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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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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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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14
待定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15
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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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待定
对抵押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抵押采矿权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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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待定
对不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不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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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18
待定
对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禁止在行洪的河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矿石、废碴或者尾矿,防止造成行洪不畅或者堤岸破坏。边坡的开挖和矿石、废碴的堆放,应当符合边坡稳定的要求。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安全矿柱或者岩柱,防止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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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待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地形地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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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待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
待定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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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
待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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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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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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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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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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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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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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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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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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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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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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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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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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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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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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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
待定
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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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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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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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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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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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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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七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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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5
待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十七条 第二款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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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6
待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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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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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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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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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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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9
待定
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八条 第四款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第三十六条 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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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0
待定
对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2号发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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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无
41
待定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2号发布)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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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无
42
待定
对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2号发布)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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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无
43
待定
对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二)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 1.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2.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三)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五)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无
44
待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无
45
待定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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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47
待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6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48
待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49
待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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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51
待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52
待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1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53
待定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2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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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古生物化石采掘评审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5
待定
对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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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6
待定
对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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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7
待定
对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8
待定
对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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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9
待定
对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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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0
待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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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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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待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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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待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待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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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待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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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待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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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
待定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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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
待定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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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待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两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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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待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 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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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待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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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待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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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待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待定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待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待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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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待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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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待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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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待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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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
待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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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待定
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待定
对采用伪造、涂改及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时,应当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证机关。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后三十日内重新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采用伪造、涂改及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测绘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待定
对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时,应当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证机关。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后三十日内重新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测绘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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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时,应当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证机关。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后三十日内重新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未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测绘单位分立、合并后未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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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测绘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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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应当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按原密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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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测绘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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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印刷、展示、登载、附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实施下列行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图或者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方性地图; (二)展示、登载、插附绘有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含示意图); (三)制作地球仪、电子地图等地图产品以及在广告、标牌、出版物和其他物品上附绘地方性地图。 绘有国界线的地图,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题地图的,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印刷、展示、登载、附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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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测绘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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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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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将基础测绘项目确定由不具有测绘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8
待定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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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将基础测绘项目确定由不具有测绘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9
待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第一款 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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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将基础测绘项目确定由不具有测绘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0
待定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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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将基础测绘项目确定由不具有测绘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1
待定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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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92
待定
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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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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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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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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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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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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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2.【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第二款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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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96
待定
对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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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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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2.【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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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99
待定
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第三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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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100
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2.【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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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101
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102
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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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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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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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104
待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105
待定
对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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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
待定
对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
待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
待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9
待定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
待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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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
待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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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
待定
对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13
待定
对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14
待定
对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5
待定
对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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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违法线索核查→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违法线索核查责任:核查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2.违法行为制止责任:发现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立案责任: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并达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在本级部门的管辖和追诉时效期内,应当予以立案。4.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审查责任: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的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6.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7.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为两人以上。9.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10.结案责任:符合案中已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涉及需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已依法移送条件的可以结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归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