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01165973-2/2024-0000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关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4-08-25 18:33:16 | 公开日期:2024-08-25 18:33:1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并同本轮确定的经审查论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一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同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此次制定的补偿标准依据内政办发〔2023〕92号《通知》为基数确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充分酝酿,经过听证后审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批复》(内政字〔2024〕77号)同意,现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项内容,分别为锡林郭勒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锡林郭勒盟青苗补偿标准表、锡林郭勒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锡林郭勒盟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锡林郭勒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三、出台意义
此次公布实施的补偿标准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一部分,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本轮更新调整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对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