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地质勘查临时用地补偿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 |||
索引号:01165973-2/2024-00005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地质勘查临时用地补偿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 |||
成文日期:2024-08-25 18:40:24 | 公开日期:2024-08-25 18:40:2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锡林郭勒盟地质勘查临时用地补偿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推进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顺利实施,我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地质勘查临时用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2号)相关规定,结合全盟地质勘查管理现状,起草了《锡林郭勒盟地质勘查临时用地补偿指导意见》,并征求了盟林草、农牧、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
二、起草依据
本指导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地质勘查临时用地补偿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2号)为主要 自治区地质勘查临时用地补偿管理办法>编制依据。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3个部分13个条款。
第一部分涉及4个条款,其中:第一条为指导意见编制依据;第二条为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第三条对地勘单位或探矿权人提出总体工作要求;第四条明确了勘查施工报备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第一条引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在期有效,第二、三、四条符合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
第二部分涉及6个条款,其中:第五条为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定义,与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条款一致;第六条明确由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政府负责协调临时用地用草用林补偿相应事宜,与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一致;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临时用地用草用林的补偿标准和保障措施,与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一致,征求意见时,盟林草局、水利局提出相应意见建议,已采纳;第九条明确了办理临时用地用草用林手续的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相关文件确定,并结合我盟实际情况确定了手续办理时限;第十条是地质勘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区域的管理规定,引用了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142号文件条款。
第三部分涉及3个条款。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地勘单位应当履行的绿色勘查义务,该条款结合自治区《绿色勘查技术规程》要求和我盟实际提出;第十二条结合我盟地质勘查实际,对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出要求;第十三条为指导意见的公布时间和解释说明条款。
四、行署专题会议落实情况
按照5月31日行署专题会议要求,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调整。一是将此前对勘查单位的3条总体要求整合为1条;二是增加了地勘单位施工报备工作要求和所需材料条款;三是增加了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区域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有关要求的条款;四是经与盟委组织部沟通,将地质勘查维护工作纳入旗县级目标责任考核的条款删除。修改后,再次征求了盟林草局、农牧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意见。
现提请行署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建议参照自治区发文规格,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